仲裁时效期在什么情况下从新计算60!请律师们指教。
我在2007年12月19日不上班了,是单位辞退我。我请了律师帮我仲裁,赔偿失业应给的1年一个月的工资,和从没给我交过的劳动保险。
我在请律师前一天到单位上访了。是12。19日,结果出来了,说是单位用不了这么多人。
律师的见意:我要求仲裁赔偿没问题,就怕单位不服仲裁,到了一审,我要求的劳动保险问题就很难
得到答付。[size=5]说一审对仲裁期间劳动保险问题不受理。[/size]
就是说,只要单位给我拖到一审,我的社保问题就不好说了。
我律师的想法是,拖到5。1日新的仲裁调解法出来,我担心的问题就没有了。
他拖到5。1日的方式是给单位发函,从发函之日起再次计算60天的仲裁时效期。
这种说法对不对?
我的新问题是,这样有没有风险!!
[[i] 本帖最后由 跟黑眼圈拼了 于 2008-1-14 12:20 编辑 [/i]]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三条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问一下你的律师到时申请仲裁的话,能否适用新法。
至少我没有看到相关的司法解释可以适用。
::38:: ::38:: 非常感谢你对我的见意!
[[i] 本帖最后由 跟黑眼圈拼了 于 2008-1-14 12:14 编辑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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