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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发表于 2007-12-13 23:32 只看该作者
电子商务活动中商标侵权责任承担
电子商务活动中商标侵权责任承担 目前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假冒名牌、域名抢注等商标侵权行为比较突出,其相应商标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也因电子商务模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直接实施商标侵权行为者的责任
不管在哪种电子商务模式下,在网上直接销售假冒名牌产品的企业或个人,构成商标侵权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或个人在其网络商店的标识、网页设计以及广告宣传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或个人将他人注册商标或驰名商标恶意抢注为域名,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提供电子交易平台的商家的责任
在B2C模式下,建立电子交易环境的商家一般本身就是卖家,如果其销售的商品侵犯他人商标权的,需承担商标侵权责任。在B2B和C2C模式下,由于提供电子交易平台的商家并不参与交易活动,交易双方均为用户,此时卖家可能企业或个人。作为用户的卖家在交
易活动中侵犯他人商标权,自然应承担相应责任。那么,提供电子商务平台的商家是否应对在其平台上发生的商标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尤其是在C2C个人电子商务活动中,由于卖家具有流动性,又没有实际工商登记,身份不明确,商标权人可能不容易找到侵权者,能否要求提供电子商务平台的商家承担商标侵权责任?商家的免责声明是否有效?提供电子交易平台的商家不参与交易,并未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不会直接地侵犯他人商标权。那么,商家对其平台上的商标侵权行为是否负有其他责任?
首先,应明确提供电子交易平台的商家的法律地位。电子交易平台属于经营性网站,其平台上的买卖信息由用户自己发布,商家仅仅提供该平台。因此,提供电子交易平台的商家可归类于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关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仅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关于互联网著作权侵权责任有相关规定,目前没有涉及商标侵权责任承担的规定。
其次,商家的免责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目前,提供电子交易平台的商家在用户注册其服务协议时会有侵权提醒,如淘宝网服务协议中要求注册用户保证“在淘宝网网上交易平台上不得买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物品”,但这种保证协议没有相关制约措施。同时,提供电子交易平台的商家一般事先会有自身免责声明,认为自己仅提供一个虚拟交易地点,不能控制交易所涉及的物品的质量、安全或合法性,保证商贸信息的真实性或准确性,以及交易方履行其在贸易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的能力等,提醒用户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谨慎进行网上交易,这种免责声明在法律上没有效力。确实,基于网上交易的即时性、买卖双方身份的不确定性,提供电子交易平台的商家没有义务对所有用户的注册资料、所有的交易行为以及与交易有关的其他事项进行事先审查,否则无法形成快速便捷的电子商务。但是,这种免责声明不能免除商家在其控制能力范围内应承担的责任。
有义务,才会有责任承担的产生。提供电子交易平台的商家对其平台上的网店或用户销售假冒名牌商品等现象是否负有审查义务?目前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笔者认为,对于提供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商家的责任可以参考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承担的规定,即不承担事先审查义务,但有事后审查义务,例如有用户或其他第三方通知商家,认为某个具体用户或具体交易事项存在商标侵权行为并提供相应证据,商家就应及时对其平台上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如果明显发现这些内容或行为具有违法或不当性质的,商家应做出相关措施,如删除相关信息、停止对该用户提供服务等,否则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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