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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同意使用月嫂照片 家政公司被判赔偿

未经同意使用月嫂照片 家政公司被判赔偿

未经同意使用月嫂照片 家政公司被判赔偿  

  郉某在京从事月嫂服务工作,2006年3月,其发现《母子健康》杂志刊登出广告一则,在醒目位置附有邢某怀抱婴儿的两幅照片,广告中文字部分所载的单位电话、地址均属于北京某家政服务公司。《母子健康》杂志在2006年数期中均刊载了上述涉案广告。郉某称,自该广告刊出后,亲戚朋友都知道了她做月嫂的事,议论纷纷,自己不得不中止月嫂工作,故以肖像权、名誉权受损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家政公司赔偿损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家政公司未经邢某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邢某肖像做商业广告,其行为侵犯了邢某的肖像权,故家政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家政公司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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