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上的说明也享有著作权
“雅·艾芬迪”与“香草工房”为两个不同的化妆品品牌,但后者一些商品包装瓶贴上的中、英文文字说明竟然与前者一字不差。认为自己遭到侵权的上海正大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公司)将 “香草工房”生产商广州市美然化妆品厂(以下简称美然厂),以及上海麦考林国际邮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考林邮购公司)、上海麦考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今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三被告被判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元及合理费用人民币2099元。
原告正大公司诉称, 2006年4月,该公司自行研发的“雅·艾芬迪”绿茶系列洗护产品投放市场销售,并进行了一系列促销活动。后正大公司发现麦考林邮购公司的商品邮购目录上刊登的由被告美然厂生产的“香草工房”绿茶系列产品,其商品包装瓶贴文字与自己的产品完全相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正大公司产品上的说明突出了绿茶的功效,该说明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表达方式由他人所创或已成为唯一的表达模式以否定其独创性,故正大公司对其主张的产品瓶贴上的中、英文说明享有著作权。
美然厂生产的“香草工房”绿茶系列产品瓶贴上的中、英文说明,与原告系列产品上的说明文字完全相同,美然厂对此又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独立创作了上述文字作品,故美然厂侵犯了正大公司的相关著作权。又因涉案产品的外包装上印制了“麦考林公司监制”字样,同时购货发票又表明麦考林科技公司向美然厂订购了该产品。因此三被告共同参与了诉争产品瓶贴的制作,主观上均有侵权的过错,三被告的行为共同侵犯了正大公司依法享有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