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你的博客赚钱——Google AdSense申请及使用指南海龟2.4G无线键盘、15米无延迟!
发新话题
打印

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vs员工跳槽

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vs员工跳槽

问题:

    IT行业是智力密集型的行业,同时又是员工跳槽的高发行业。如何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不会因员工的更替而泄露?同业的公司不断以较高的薪资待遇为诱铒,向自己公司的员工发出邀请,员工与竞争对手的秘密合作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呢?

律师解答:

    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经营者的客户名单、定价策略以及客户联系方式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特点,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
    公司可以与员工签订《员工商业秘密保密协议》,依据保密协议的规定,员工应当对公司的经营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保密的期限自保密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商业秘密被公开时止。员工承担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可以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经营信息的范围包括公司的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等;如果员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故意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的,属于违反保密协议的规定,可以要求员工停止侵权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员工的保密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免除。
        市场经济同时也是法治经济,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所谓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因此,同业公司在竞争过程中如果违反了诚信、公平等原则,挖对方公司的墙角,给竞争对手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客户名单、定价策略和联系方式均属于公司与职工签订的保密协议所约定的内容。作为公司的业务员或工作人员,接触和了解公司的客户名单、定价策略以及客户联系方式,也清楚公司的上述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并不得披露或使用,否则属于侵犯公司权益的行为。同业的竞争对手在明知有关的职工有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而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同样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如果职工在尚未正式从公司离职的情况下,就与他人共同设立了与原公司的经营范围相同业务的公司,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由此产生的收益应赔偿给原公司,并承担停止使用、披露公司商业秘密的责任。  

    律师建议,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1 找竞争对手谈判,与其交涉,要求对方停止不当行为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 如果竞争对手拒绝谈判,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公权力维护私权益。
专业律师提供专业法律分析,欢迎咨询民商法律事务!
请将案件的具体情况发至firstlawyer@gmail.com,本人将及时给您出具一份法律分析意见。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