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你的博客赚钱——Google AdSense申请及使用指南海龟2.4G无线键盘、15米无延迟!
发新话题
打印

“授权”牌子下的侵权勾当

“授权”牌子下的侵权勾当

利用知名商标名称在香港或境外注册成企业名称,再在企业名后加注“授权”或“监制”等字样,混淆普通消费者的做法,正在成为商标侵权的又一新手段。

面对此类侵权案件,记者采访了解到,法院在判决案件时,由于唯一的法律依据缺乏明确解释,容易在法律适用上造成不明确。不仅给被侵权企业维权之路带来风险,同时,法官掌握较大的自由裁判权,也不益于法律的公正性。

“授权”原为侵权

记者近日走访了长沙的一些繁华商业区发现,所谓“阿玛尼”、“颚鱼”等国际知名品牌的“专营店”在大街上已经屡见不鲜了。这些“国际大品牌”为了向消费者表明自己的“正宗”,都在店面的显眼处摆放了一个授权代理的牌匾,上面除了中文外,还有外文说明。凭借“授权”或“监制”牌匾和低廉的价格,吸引了不少消费者。

在长沙东塘的一家“阿玛尼”店,记者在门外看到,店名上印着与国际知名阿玛尼服饰公司相似的商标。商标下用小字写着:“商标持有人:英国阿玛尼有限公司”,旁边还有连锁店的号码。店里主要销售男式用品,包括有T恤、皮鞋、皮包等,价格都在几十元至两三百元之间。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余晖告诉记者,由于香港或境外一些国家对于企业名称的申请采取登记制,一些企业或个人利用这一方便,将一些著名商标名注册成为自己公司商号,混淆公司名称与品牌名称;再以这个公司的名义授权在国内开展代理业务。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何文哲说,对于此种做法,《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三他字第10号函》中规定,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中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字号,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以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审查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企业:“告与不告”两难选择

尽管国家已有法律认定这种方式为侵权行为,但此种侵权手法,在国内很多地方仍被广泛“推广”,甚至一些星级酒店也成为他们的“阵地”,给被侵权的企业及国内企业在国际上的形象都带来很大负面影响。

余晖说,现在很多企业明知道自己被侵权,但考虑到起诉风险,很多都只能“忍气吞声”。因为一旦在官司中败诉,可能会使自己原本辛苦创下的品牌丢掉市场,甚至“关门歇业”。所以,很多企业都没有将侵权企业告上法庭,这也使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一位曾受过类似侵权手法危害的湖南某知名企业董事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再三强调不要将企业的名字公布于众,因为以前了解到很多企业都吃过类似的“哑巴亏”。他说,消费者的心理很脆弱,不论品牌是否正宗,如果一旦发现产品可能有假冒,会对所有产品都持排斥态度,这对企业的打击是巨大的。

这位董事长告诉记者,这种侵权手段具有迷惑性,对被侵权企业的形象会产生很大影响。侵权企业打着别人辛苦创下的品牌,用假冒的产品打价格战。同时,还在各地公开寻找代理商。

法官:出台明确的司法解释“刻不容缓”

对于此种现象,余晖认为,这些企业之所以“大行其道”的原因,首先是明确指出此种做法为侵权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的(2004)民三他字第10号函》仅属于司法解释,没有像基本法或普通法那样在社会上有震慑力,很多企业、个人甚至执法人员对其不了解。

一些企业的负责人无奈地告诉记者,企业在向执法部门反映时,个别执法人员竟认为,侵权的企业手续齐全,使用的企业名与知名商标相同是不矛盾的,不能构成侵权。

采访中,法官普遍反映,目前法官在判决此类案子时,法官存在较大的自由裁判权,往往是凭借良心和责任。同时,因为法律依据没有明确的解释,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会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

余晖说,《最高人民法院的(2004)民三他字第10号函》是法院判决此类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但此解释对侵权行为没有明确说明。如规定依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原则性法条。

何文哲告诉记者,必须让法律从根本上遏止这种侵权行为,否则不仅会对国内的品牌造成摧毁性的打击,而且也会让国内业在国际上的信誉度大大折扣,影响企业对外贸易发展和中国的国际形象。
专业律师提供专业法律分析,欢迎咨询民商法律事务!
请将案件的具体情况发至firstlawyer@gmail.com,本人将及时给您出具一份法律分析意见。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