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股东账簿查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对于该款规定的理解,我认为应当把握好如下五个方面:
一、账簿查阅权的明确
账簿查阅权被新公司法正式确认为股东知情权的一种,它是指股东对公司会计账簿进行阅览的权利,该权利是保障股东对公司业务监督纠正权得以行使的有效途径,也是新公司法注重保护股东权益的重要措施之一。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根据法律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会计账簿是公司日常经济活动的直接记载,是编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基础资料。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人、出资者,是公司的主人,对公司财产使用情况应当有权查阅。
在账簿查阅权上,我们应该注意的是,该条只规定可以查阅会计账簿,并没有规定可以对会计账簿进行复制、摘抄、摄像等。
在新加入股东能否查阅公司历史会计账簿上,我认为公司法并无禁止性规定,应为可以查阅。
二、账簿查阅权的行使
1、行使主体:账簿查阅权的行使目前只限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暂未明确规定股东享有账簿查阅权。
2、书面请求: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查阅的正当目的。
3、正当目的:应当理解为与维护该股东股东地位、利益有直接联系的合法、合理目的。
三、账簿查阅权的限制
公司法规定,每位股东皆有账簿查阅权,这样就有可能造成个别股东滥用知情权,干扰公司的经营、管理秩序,可能会损害公司和众股东的合法利益,因此,还对账簿查阅权做了限制性规定,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同时,为了防止对股东权益的无理限制和剥夺,还特别规定了公司的书面说明义务,公司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四、账簿查阅权的诉讼
当股东欲行使账簿查阅权而遭控制股东无理拒绝时,股东有权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账簿查阅权之诉,此诉性质为给付之诉,即请求判令公司提供查阅账簿。
为了充分保障股东的账簿查阅权,公司法将拒绝提供查阅的举证责任交给了公司,由公司来提供“合理根据”来证明“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五、账簿查阅权的约定
为了充分保障各股东行使自己的账簿查阅权,建议公司在成立伊始便在章程中对账簿查阅权加以明确。在章程对账簿查阅权的约定上,应注意以下三点:
1、账簿查阅权是一种法定权利,章程不能对部分或者个别股东加以剥夺和限制;
2、章程可以对查阅的书面请求和目的说明加以规定;
3、章程可以对查阅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加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