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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first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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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9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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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收钱计入受贿金额
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
解读:一些腐败分子在职时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
谋取利益,但并不立即收受财物,而是等离职后再收受此前约定的报酬。人民群众对这种变“现货”为“期权”的隐蔽腐败行为深恶痛绝。因此,《意见》明确这种行为属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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