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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灰色地带”众多 有待法律廓清

商业贿赂“灰色地带”众多 有待法律廓清

医药公司出资为医院开研讨会算不算商业贿赂?商场、超市对进店商品收取“场地费”、“进店费”算不算商业贿赂?今天,在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和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法律部共同举办的商业贿赂研讨会上,与会人员建议完善立法,对目前法律上认定商业贿赂犯罪存在的“灰色地带”进行廓清。

    中瑞华会计事务所合伙人、经济学博士张连起说,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但在实践中,商业贿赂与销售回扣、佣金、折扣、折让以及销售返利在财务上存在模糊边界。

    张连起举例:2002年至2003年,杭州和厦门两家电子公司委托苏宁公司销售电子产品,苏宁公司向他们共收取了21万元“返还费”、“促销费”和“场地费”。杭州市工商局最近认定苏宁公司的行为属商业贿赂,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苏宁公司要求撤销此决定,理由是苏宁公司作为受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两家公司销售产品,相关费用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由两家公司承担。

    “苏宁收取的‘返还费’、‘促销费’等费用是否属于商业贿赂?无论是从财务上还是从法律上讲,目前都比较模糊。”因此张连起建议,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些行业企业公关支出不可避免的现象,应该健全相关法律和会计核算办法,在会计核算中为此类相对合理的支出开辟一个“容身之处”,将其“阳光化”,以疏治堵。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任建明将商业贿赂分为“白色腐败”、“灰色腐败”和“黑色腐败”。以医疗系统为例,他说医院工作人员在药品采购环节收受回扣、收取患者红包是“黑色腐败”,接受医药公司送的小礼品和患者赠送的小礼物、食品是“白色腐败”,这两种行为都较易定性,但目前医疗系统存在更多的是“灰色腐败”,如医护人员借医疗便利向患者推销高价药品,医院接受医药公司提供的研讨会、人员培训、考察等赞助,患者因要求专家诊断交付专家挂号费、点名费等。这些算不算商业贿赂,目前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任建明认为多数“灰色行为”应属于准商业贿赂、准腐败,应该加以严格管理,但可不作为打击重点。

    南开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教授程宝库前段日子对我国有关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他得出的结论是法律规定太模糊。“不仅对商业贿赂的界限划定很模糊,而且对商业贿赂的处罚措施也很模糊,如有的法律规定:如果发现有贿赂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由于行政处分的随意性很大,难免给处分人很大运作空间,这对法律的刚性是个挑战。”他分析,造成商业贿赂规定模糊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各部门本位主义,存在为追求自己“权力行为”方便,有意回避法律规定之间冲突,把矛盾留给“权力行为”去运作的问题。为此他建议,缔造一种抵制贿赂的商业文化,政府必须完善立法、规范执法行为,确立正确的舆论导向。(记者林世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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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商业贿赂过程中,一些常规的贿赂行为非常容易被查处,其难点在于一些难以直接取证或者难以界定的商业贿赂,也可以称之为灰色地带。这些灰色地带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将商业贿赂隐藏于人情往来中。

    在许多商业贿赂行为中,当事人之间的贿赂倾向并不明显,因为完成的商业交易并不能完全和他们之间的财产往来对应。

    比如,很多交易双方原本就是亲戚或者朋友,在没有商业往来之前就有礼尚往来,这在中国这样的人情社会十分普遍。可是当他们之间发生了商业交易之后,他们的礼尚往来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商业贿赂,没有明确的规定,也很难做出明确的区分。

    第二,政府官员权力与商业结合的寻租。

    温家宝总理部署行政监察工作时强调指出,商业贿赂虽然发生在经营者的交易活动中,但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有密切关系。实际上,政府官员如果直接进行以权谋私,发生的商业贿赂比较容易界定和查处,但是许多变相的商业贿赂却难以发现。例如一些官员的家属本身就在经商,官员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对一些企业或者部门进行关照,而那些企业或者部门则向官员的家属提供商业交易的机会。这些交易表面上看都是正常的,政府官员在正常履行职责,他们的家属正常地进行商业交易,很难将这两种行为对应起来。而且只要政府官员没有滥用职权,他们的家属没有谋取不正当的暴利,法律也没有禁止性规定。可是实质上,家属是用官员的权力作为贿赂,获取了商业机会,与其他形式的商业贿赂一样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

    第三,集体的商业贿赂。

    在有些情况下,商业贿赂并不是直接贿赂的个人,而是某一个集体。例如,高校采购教材时,经销商往往会将折扣给教材科,教材科当然优先采购折扣高的教材。这部分折扣往往没有进入学校的账户,而是成为科室的小金库。这些小金库有时候会发生合理的开支,有时候则是大家分掉。可是法律上并没有将小金库列入犯罪查处的规定,虽然小金库和商业贿赂一样损害了市场公平性。

    正是类似于以上情况的许多灰色地带,为商业贿赂的存在提供了相当大的生存空间,也为反商业贿赂带来了相当多的难题,成为执法机构难以进入的沼泽地。而且,随着反腐败力度的加大,那种从法律很容易界定的商业贿赂行为将越来越少,而灰色商业贿赂行为将越来越多,甚至成为商业贿赂的主要形式。因此,反商业贿赂行动能否取得成功,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我们能否消除商业贿赂中的灰色地带。只有将这些灰色地带都暴露在阳光下,我们才能迎来真正健康的商业环境,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才能得到保障,反腐败工作也才能取得真正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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