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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接受抗诉法院再审期限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接受抗诉法院再审期限

24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了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的再审期限:“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0日内再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表示,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保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正确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制度。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确保当事人申诉权利,是此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点。

  除对抗诉案件再审期限予以明确外,草案还将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事由进一步具体化,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事由从4项情形具体化为16项情形。

  草案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17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17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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